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banner"

>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

九一八事变法律常识一本通(APP扩展版)缪斯之子鱼玄机老百姓身边的法律事儿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最新修订本)红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引共产党宣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程政协委员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实务操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修订本)文艺的距离淞沪抗战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故宫疑案民法典实用一本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读及案例讲解